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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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本款第3项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经国家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第6项所指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结合本市实际拟定。
依本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为归还提取,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本款第1、5、6、7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使用提取,其配偶可同时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出自住住房消费支出总额。
二、提取需提供的材料
(一)使用提取办理要件
(1)共性材料
a.本人身份证原件;
注: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的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单位证明的委托书。
b.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配偶不需提取的不提供);
c.个人银行账号(支付账号);
d.《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录25)(单位填写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2)提取事由证明材料
A.购商品房(期房)
一年以内的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
购房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B.购商品房(现房)
一年以内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商品房现房销售证明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六盘水市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
购房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C.购二手房
一年以内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契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D.购拆迁安置房
一年以内的拆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补交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超出协议规定付款时间一年以上的需房开公司或拆迁单位出具欠款证明(三个月内有效),拆迁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的,由拆迁单位提供相关证明。
E.购集资房或房改房
集资建房批复或售房批复(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一年以内的购房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F.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自建、翻建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G.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一年以内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或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付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H.偿还本市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其他城市购房贷款本息
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表原件;
一次性提前还款的,同时提交发贷银行同意提前还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非一次性提前还款的,按年提取,每年可提取一次,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还款本息总额。
I.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按月提取还贷方式
已与受委托银行(或管理部)签订了《委托扣划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的,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按月办理对冲提取还款手续。
按年提取还贷方式
未签订《委托扣划提取公积金还贷协议》的,可以按年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每年提取一次,且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已还贷款本息总额。
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
提前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的,经管理部批准后办理提取还贷手续,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余额。由受委托银行监督还款。
J.房租超过家庭收入一定比例(一般为20%)
本市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原件;
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房租发票(不能提供房租发票的,按城市有权部门公布的当年公租房房租标准核定租金消费)原件及复印件。
K.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疾病支出票据或社区出具的灾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以上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使用用途金额。
(二)销户提取办理要件
(1)共性材料
本人身份证原件;
申请人银行账号(支付账号);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单位填写证明意见并加盖公章)。
(2)销户提取证明材料
离、退休的
县级以上组织、人事、劳动或相关部门核发的离休证、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出境定居的
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出境定居手续的原件及复印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县(区)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手续的
死亡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死亡职工原所在单位证明(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
三、提取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使用提取
1.办理流程
申请:职工本人备齐提取要件,向管理部申请提取。
业务办理:管理部经办人对职工提交的办理要件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业务系统内扫描上传办理要件,提交管理部负责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业务审核审批:管理部负责人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提取的,核定提取金额并向计划财务科发送资金支付申请;不同意的,退回经办人。
资金支付、下账:计划财务科按管理部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成功后在职工个人账户下账。
存档:管理部将提取过程中的办理要件、凭证资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存档(一式两份)。
2.办理时限:管理部当日前完成审核审批;提取支付及下账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销户提取
1.办理流程
申请:职工本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受委托人备齐提取要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提取。
业务办理:受委托银行经办人对提交的办理要件进行初审,确认符合提取条件的,在业务系统内扫描上传办理要件,提交管理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业务审核审批:管理部对提取申请进行审核,同意提取的,核定提取金额并向计划财务科发送资金支付申请;不同意的,退回受委托银行。
资金支付、下账:计划财务科按管理部支付申请将资金支付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成功后在职工个人账户下账,个人账户作销户处理。
存档:受委托银行将提取过程中的办理要件、凭证资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存档(一式两份)。
档案移交:受委托银行每月初将上月提取档案其中一份按管理部要求集中移交到管理部存档。
2.办理时限:受委托银行在申请当日完成业务办理;管理部次日前完成审核审批;提取支付及下账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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