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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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一、贷款对象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
二、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6.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并已用于支付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的首付款,首付款比例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执行;
7.以购、建、修的住房(或在建工程)为抵押物;
8.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9.已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10.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1.本款第1项所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职工申请贷款前,单位已整体足额补缴的视为连续足额缴存。
三、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不高于按照购、建、修住房总价款减去首付款后的剩余款项;
2.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3.不高于本市公布执行的较高贷款额度;
4.不高于抵押物担保金额。
四、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特殊情况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延后1-3年)。
五、责任部门
受理、办理:受委托银行
审核、审批:管理部
六、办理要件(一式两份,受委托银行和管理部各存一份,当事人需要在办理要件上逐项签字确认)
1.共性材料
(1)《 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附录26);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丧偶的出具书面自证承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征信报告》;
(5)提供商品及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的银行结算账户;
(6)申请人排名前列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户口登记信息及联系方式的自证材料。
2.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1)购商品房(期房)
a.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b.首期付款银行流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c.《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购商品房(现房)
a.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b.首期付款流水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c.契税完税证明。
(3)购二手房
a.过户前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b.买卖双方的交易协议(经管理部备案同意);
c.首期款付款进账单、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d.卖房人及配偶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交易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贷款须在产权过户前申请;申请贷款金额不能高于评估值和成交价;二手房申请年限不能大于以下三种情况,即法定离退休年限、剩余房龄的一半、房龄加贷款年限较高不超过25年,三者取较低值,剩余房龄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时间核定。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a.自建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b.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办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a.《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b.《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c.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中心派人实地勘查后的意见。
3.抵押资料
(1)购商品房的,以所购商品房为抵押,不另行提交抵押资料。
(2)购二手房的,以所购住房抵押,买卖双方应当到管理部签订买卖合同。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原则上以所建房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并要求进行在建工程价值评估。
(4)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大修的自住住房抵押。
七、贷款流程
1.贷款咨询(地点:管理部或受委托银行)
2.申请:申请人备齐办理要件,向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3.受理、初审: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人进行业务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录入申请信息,扫描上传办理要件,提交管理部复审。
4.业务复审:管理部经办人进行业务复审,同意办理的,签署复审意见,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5.业务审批:管理部负责人进行业务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向受委托银行下达贷款办理指令。
6.面谈、签约: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人收到管理部贷款办理指令后,通知合同相关方谈并签定《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附录27)和《商品房回购协议》(附录28),申请委托扣划公积金还款的,同时签订《六盘水市委托划扣提取公积金还款协议》。
7.办理抵押登记: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协同办理,受委托银行直接从抵押登记部门接收抵押登记证书(或预告登记证书),扫描上传抵押登记证书(或预告登记证书)。
8.抵押登记确认:管理部确认受委托银行提交的抵押信息,确认通过后,向计划财务科发出资金支付申请。
9.支付贷款资金:计划财务科收到支付申请后,支付贷款资金,支付成功后确认记账,放款成功后,由受委托银行打印贷款支付凭证存档并交付借款人。
10.立卷归档。受委托银行整理全部贷款申请资料、合同协议、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定期移交管理部。(责任部门:受委托银行)
*二手房贷款增加备案流程,买卖双方到管理部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并提供最后一次交易价格或者社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由管理部确认公积金贷款的基本额度,作为贷款申请的备案向受委托银行批复备案情况,借款申请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过户手续后,凭过户手续和备案审批通知到受委托银行按正常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
注:1.贷款流程各环节中业务规范见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要点”;
2.抵押登记证书原件收受委托银行(抵押权人)保管,复印件交管理部存档;
3.贷款资料扫描上传关键页(关键页的规定另行制定)
八、业务要点
(一)业务初审要点(受委托银行)
受委托银行负责业务初审,对申请人(含配偶)身份和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借款用途、借款内容(额度、期限、利率)、抵押物情况等进行初审,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核并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1.办理要件审核
受委托银行贷款业务经办人对办理要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督促申请人(抵押人)在办理要件上签字并按手印,检查签字和手印是否清晰;对办理要件逐项确认,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1)办理要件(共性资料)审核
a.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情况:借款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的职工,有脱缴断缴情况的不予通过,欠缴公积金已足额补缴的,视为正常缴存。
b.审核借款人身份证明情况:核对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号必须与业务系统内登记的身份证号一致,不一致的要求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说明原因)更正。
c.审核借款人婚姻情况:借款人已婚的,审核《结婚证》原件;借款人离异的,审核《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借款人未婚、丧偶的,审核出具书面自证承诺。
e.审核借款人信用状况:审查借款人《征信报告》原件。信用累计逾期6期以内(含6期)不影响借款资格;信用逾期6期以上不予办理,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
f.审核借款人配偶信用状况:审查《征信报告》原件。债务结清的,信用逾期情况仅供参考;债务未结清,信用累计逾期5期以内的(含5期)不影响借款资格;债务未结清且信用累计逾期超过6期(含6期)的,退回申请资料并说明。
(2)办理要件(贷款用途资料)审核
购商品房(期房)(购商品房(现房)参照执行)
a.所购住房所属楼盘必须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且在业务系统准入协议住房数据备案库有登记的项目(单体)。未按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单体)不得备案,未备案的住房不予审核。
b.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收据、首付款入账流水凭证;核准购房总价款和首付款金额,确认首付款比例已达到总房价的本市规定的首付比例以上。
c.审核《商品房预告登记备案表》,将备案登记号记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d.审核房地产企业销售开户银行及账号,并将其记入《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购二手房
a.审核交易双方房屋买卖协议合同、首付款收据和首付款入账流水凭证,确认首付款比例已达到本市规定的首付比例以上。
b.审核交易房屋的原《房产证》和原《土地使用证》原件。
c.审核卖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并将情况记入《贷款申请审批表》。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a.审核《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或住建部门出具的免办施工许可证证明原件、《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预算书、工程款预付收据及预付款入账流水凭证、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
b.审核在建工程抵押价值。
大修自住住房
a.审核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工程施工合同及预算书、工程施工预付款收据及预付款入账流水凭证、施工企业开户银行及账号证明。
b.审核大修房屋抵押价值。翻建、大修房屋贷款原则上以所修房屋作抵押,抵押值一般按房屋地段价进行预评估。
2.核定贷款期限和额度
受委托银行初步核定贷款期限和额度,按以下核定标准的较低值向管理部提出建议。
(1)核定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不超过本市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且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和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
(2)核定贷款额度
a.按贷款用途核定:
贷款额度=购、建、修总价款-首付款;
b.按公积金缴存余额核定:
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积金缴存余额×20(倍);
c.按月缴存额核定:
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月缴存额×360(倍);
d.按还贷能力核定:
贷款额度=(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50%×缴存比例系数-存量贷款月应还本息)×贷款期限(月数);
注:1.按本项规定核定的贷款额度为以夫妻双方分别计算后相加之和;
2.缴存比例系数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而定,单位、个人缴存分别为12%,合计缴存比例为24%的,系数为1。合计缴存比例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则缴存比例系数减0.01。
e.按抵押物价值核定:贷款额度不超过按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评估规定确定的抵押物价值。
f.贷款额度不超过本市执行的较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且不超过借款人申请的贷款额度。
(二)业务复审要点(管理部贷款业务经办人)
管理部贷款业务经办人负责贷款业务复审,复审业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复核《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完整、相关签字和手印是否清晰。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受委托银行。
2.复核受委托银行提交要件资料是否完备、是否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或抵押人)签字、受委托银行业务经办人是否在要件资料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相关签字和手印是否清晰。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受委托银行。
3.复核受委托银行初审意见,对受委托银行提出的贷款额度和期限进行审核确认或按规定进行重新核定。
4.在业务系统内签署复审意见,对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提出建议,报管理部负责人审批。
5.审核受委托银行上传的抵押登记证书(或预告登记证书)载明的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金额等信息是否与借款合同相符,录入信息是否准确,借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
(三)业务审批要点(管理部负责人)
管理部负责人负责贷款业务审批。准予贷款的,批准确认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在业务系统内下达指令,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不准贷款的,退回贷款业务经办人。
(四)业务办理要点
按照管理部审批指令,由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面谈,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放款和立卷归档等贷款业务,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1.面谈:受委托银行按管理部批准意见,与申请人面谈,告知申请人需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好面谈记录,督促借款人在面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2.签订合同:受委托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住房公积金个人借款合同》。购商品房(期房)的,与房开企业、借款人签订三方《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商品房回购协议》。
3.抵押登记: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贷款抵押登记(或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完成,受委托银行直接从产权登记部门接收《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登记或预告登记),扫描录入业务系统交管理部,提交管理部确认。
4.立卷归档:贷款业务终了,受委托银行打印贷款支付凭证交付收款方,将贷款申请及审批、业务办理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案,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定期移交管理部存档备查。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贷款申请材料:全部办理要件;
(3)合同协议资料:《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商品房回购协议》;
(4)凭证资料:包括贷款发放过程产生的业务流水、记账凭证等;
(5)抵押权资料:《不动产登记证明》(一般抵押权登记或预告登记);
(6)其他资料。
(五)其他规定
1.管理部受理贷款申请的,应当在申请受理次日移交受委托银行初审。
2.业务办理时限:受委托银行初审业务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管理部收到受委托银行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审批;受委托银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期房贷款还需签订《商品房回购协议》)、提交办理抵押;受委托银行在收存抵押登记证件或预告登记证件,经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日完成贷款资金支付。
3.计划财务科按照管理部资金支付申请,将贷款资金支付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约定的为借款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账户,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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